网游《热血传奇》遭《王城英雄》抄袭?索赔千万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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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638 | 回复0 | 2021-5-8 13: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梁珺怡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一宗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网络游戏《王城英雄》不构成“抄袭”,驳回原告《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前,网游《热血传奇》著作权方将《王城英雄》运营方告上法庭,指责后者涉嫌“换皮”抄袭并索赔千万。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王城英雄》测试版被指抄袭遭索赔千万

案情显示,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 、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称,他们是游戏《热血传奇》的共有著作权人,《热血传奇》是于2000年开发的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在中国游戏市场上拥有广泛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2019年7月,他们发现在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互娱)关联公司运营的网站出现了《王城英雄》游戏推广内容。

《热血传奇》著作权人一方经比对《王城英雄》游戏测试版本,认为该手游在人物角色、装备、道具、技能、怪物、NPC、地图、特别功能设计等方面与《热血传奇》游戏整体实质近似,并且后者还自称“传承经典”,属于自认抄袭。

据此,三家公司主张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侵犯了《热血传奇》类电作品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前述行为也违背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

三家公司遂将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刻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在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辩称,《王城英雄》游戏与《热血传奇》故事情节、任务主线不一致,且原告诉称的相似内容占《王城英雄》游戏比例极低,故整体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未侵犯著作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两款游戏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是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关于《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是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是若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认为,《热血传奇》作为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从最终呈现的效果来看,是以其计算机程序为基础,将文字、图片、音频等素材进行动态组合呈现,玩家参与游戏的过程就是展现游戏画面的过程,符合《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关于类电作品的定义。(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实践中,对类电作品的比对通常是直接比对整体画面,但案涉游戏整体画面由于难以穷尽,因此无法对画面进行逐帧比对。而玩法的具体设计是网络游戏的核心与灵魂,亦是不同游戏区分的关键。

因此,在游戏画面难以逐帧比对的情况下,法院将游戏玩法的具体设计作为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推断方法,并选取了《热血传奇》游戏前60级以及《王城英雄》游戏前250级的游戏内容进行比对。在剔除公有领域的设计、他人在先设计、有限表达设计后,从场景、角色、战斗模式等五个方面对案涉两款游戏进行了比对。

经比对,法院认为在游戏场景、游戏角色、战斗模式、任务主线、游戏特别设计等五个方面,两款游戏虽然存在部分相似之处,但相似部分多为常规设计,属于不能被他人垄断的公有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综上,法院认为两款游戏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法院还认为,本案中在著作权法已有清楚保护边界的情况下,不应再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推断。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游戏整体不构成侵权

但单独美术作品是否侵权可另行主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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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主审法官 周扬。通讯员供图

据该案的主审法官周扬介绍,一款网络游戏的设计,其游戏结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界面布局及交互等设计属于整个游戏设计中的核心内容,相当于游戏的骨架,而游戏角色形象、配音配乐等内容则属于形象设计,相当于游戏的皮肤或者衣服。

所以行业内将只更换IP形象、音乐等元素而在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实质相似的行为称为“换皮”抄袭。 而针对同题材开发的网游,美工设计不可幸免会运用到相似的元素,最基础的玩法设计也难以幸免相近,但是否构成对游戏作为类电作品的侵权?

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明晰了两款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内容、比对方法,厘清类电作品与可以单独利用的作品之间的保护界限,明确了推断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考量的因素。

周扬同时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是对电影作品的利用,一般只需要获得电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不再需要获得电影作品中编剧、演员等人的许可,但若是单独利用了电影中的美术作品,则应由美术作品权利人主张侵权。

本案中,既然将《热血传奇》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则应适用上述类电作品权利主张的相关规定。网络游戏是一种集合型作品,如其界面道具人物形象可为美术作品,情景介绍为文字作品,游戏代码是计算机软件作品,音乐则是音乐作品。

侵权人若仅是单独利用了其中某一类作品,如美术作品时,则应由美术作品权利人而非类电作品权利人主张侵权。如果侵权人既利用了游戏玩法的具体设计,又利用了美术作品等,则只能由类电作品权利人主张侵权。

故本案中,尽管多个美术作品从外观上存在一定的近似,但在游戏玩法的具体设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王城英雄》游戏不构成侵权,美术作品的权利人则可另行主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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